临汾市尧都区职工篮球友谊赛在东城体育馆开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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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守护消费”铁拳(tiěquán)行动第三批(dìsānpī)暨建筑保温材料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一、临汾市尧都区(yáodōuqū)某保温材料加工厂(jiāgōngchǎng)生产不合格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尧都区某保温材料(bǎowēncáiliào)加工厂(jiāgōngchǎng)生产的(de)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bǎn),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wèi)不(bù)合格(hégé)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98立方米(lìfāngmǐ),已销售80立方米(包含抽检的8立方米),召回18立方米。销售单价为24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475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chǔfá)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88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36立方米;3、罚款47520元。
二、临汾市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生产不合格(hégé)挤塑聚苯乙烯(jùběnyǐxī)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línfénshì)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chǎng)生产的(de)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pàndìng)为不(bù)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yú)2024年3月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50立方米(lìfāngmǐ),现场有149立方米(含备样样品),单价450元(yuán)/立方米,除质量抽检购样费用272元,其余产品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75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bìng)结合案情(ànqíng),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49立方米;3、罚款67500元。
三、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案(àn)
2025年5月,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山西某(mǒu)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执法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de)保温材料(聚苯板、挤塑板等)未(wèi)向供应商索要出厂检验报告、燃烧性能等级(A/B1级)认证文件,未建立进销台账;销售记录未标注产品批次、来源厂家及质检信息,无法追溯问题材料去向等主体责任落实不(bù)到位的问题。河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gāi)企业下达(xiàdá)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临汾市尧都区某(mǒu)经营部非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在(zài)电动(diàndòng)自行车案例全链条整治中发现某经营部涉嫌在经营中使用非法改装(gǎizhuāng)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自购电动自行车24辆,经改装后用于租赁业务,截至(jiézhì)案发,共计(gòngjì)报废5辆,其余19辆正常经营使用中,货值金额(jīné)24000元(yuán),违法所得累计16264元。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电池防篡改项目和输出口安全性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pàndìng)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dìliùshíèr)条规定(guīdìng),2025年5月26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264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9辆,罚款30400元。
五、太原市迎泽区某(mǒu)电动车经销部非法改装鞍座案
2025年3月13日,太原市(tàiyuánshì)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diàndòngchē)经销部日常(rìcháng)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三辆(sānliàng)在售“爱 玛”牌(pái)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图示车辆外形简图不(bù)同,型号分别为TDR9029-2Z、TDR9040Z(两辆),货值金额3797元。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wùpǐn)采取扣押措施并拍照取证。经查,该店在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对原车鞍座进行了改装,一辆TDR9029-2Z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长至430mm,两辆TDR9040Z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长至500mm,改装后的(de)(de)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guīdìng)。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lìjí)停止(tíngzhǐ)销售上述电动车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mòshōu)电动自行车三辆,处罚款(fákuǎn)6075.2元。
六(li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某电动车行(xíng)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山西转型(zhuǎnxíng)(zhuǎnxíng)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动(diàndòng)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hōuchá)中发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某电动车行经销的(de)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429Z)被判定为不(bù)合格,该(gāi)产品“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fúhé)《电动自行车安全(ānquán)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电动车经销部(jīngxiāobù)购入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共9辆,进价为每辆(měiliàng)900元,销售(xiāoshòu)单价为每辆1380元,该型号电动车实际销售数量为8辆(包含抽检样品1辆),1辆备检样品封存在店(diàn)内,涉案货值12420元,违法所得3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le)《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gòuchéng)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jìnhuò)来源,且主动联系维修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行政处罚。
七、运城市闻喜县某公司销售不(bù)合格电动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3月13日,闻喜县市场监管局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ànjiànxiànsuǒ)移送单,在2024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zhōng),闻喜县某(mǒu)公司经营的(de)电动(diàndòng)车摩托车(mótuōchē)头盔(tóukuī)护目镜耐磨性、标志标识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chéngyuán)头盔》(GB 811-2022)标准,依据《山西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闻喜县某公司被抽检产品涉及2个型号3个批次,共计693个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违法所得(suǒde)1151元,货值金额(jīné)1085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闻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1元、罚款18450.1元的行政处罚。
八、长治市潞城(lùchéng)区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电动(diàndòng)(diàndòng)车门市部(ménshìbù)正在装配一台6块铅酸蓄电池(12Ah/块)的(de)“小 刀牌”TDT02419Z型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用于销售,货值金额(jīné)3099元,现场发现该台电动自行车实际销售装配的蓄电池规格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所(suǒ)标配(biāopèi)的蓄电池不符。该门市部在经营期间销售加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行为(xíngwéi),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1(e)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规定,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收不符合产品标准小 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罚款3099元人民币(rénmínbì)的行政处罚。


2025“守护消费”铁拳(tiěquán)行动第三批(dìsānpī)暨建筑保温材料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一、临汾市尧都区(yáodōuqū)某保温材料加工厂(jiāgōngchǎng)生产不合格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尧都区某保温材料(bǎowēncáiliào)加工厂(jiāgōngchǎng)生产的(de)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bǎn),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wèi)不(bù)合格(hégé)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98立方米(lìfāngmǐ),已销售80立方米(包含抽检的8立方米),召回18立方米。销售单价为24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475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chǔfá)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88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36立方米;3、罚款47520元。
二、临汾市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生产不合格(hégé)挤塑聚苯乙烯(jùběnyǐxī)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línfénshì)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chǎng)生产的(de)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pàndìng)为不(bù)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yú)2024年3月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50立方米(lìfāngmǐ),现场有149立方米(含备样样品),单价450元(yuán)/立方米,除质量抽检购样费用272元,其余产品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75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bìng)结合案情(ànqíng),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49立方米;3、罚款67500元。
三、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案(àn)
2025年5月,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山西某(mǒu)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执法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de)保温材料(聚苯板、挤塑板等)未(wèi)向供应商索要出厂检验报告、燃烧性能等级(A/B1级)认证文件,未建立进销台账;销售记录未标注产品批次、来源厂家及质检信息,无法追溯问题材料去向等主体责任落实不(bù)到位的问题。河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gāi)企业下达(xiàdá)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临汾市尧都区某(mǒu)经营部非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在(zài)电动(diàndòng)自行车案例全链条整治中发现某经营部涉嫌在经营中使用非法改装(gǎizhuāng)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自购电动自行车24辆,经改装后用于租赁业务,截至(jiézhì)案发,共计(gòngjì)报废5辆,其余19辆正常经营使用中,货值金额(jīné)24000元(yuán),违法所得累计16264元。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电池防篡改项目和输出口安全性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pàndìng)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dìliùshíèr)条规定(guīdìng),2025年5月26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264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9辆,罚款30400元。
五、太原市迎泽区某(mǒu)电动车经销部非法改装鞍座案
2025年3月13日,太原市(tàiyuánshì)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diàndòngchē)经销部日常(rìcháng)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三辆(sānliàng)在售“爱 玛”牌(pái)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图示车辆外形简图不(bù)同,型号分别为TDR9029-2Z、TDR9040Z(两辆),货值金额3797元。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wùpǐn)采取扣押措施并拍照取证。经查,该店在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对原车鞍座进行了改装,一辆TDR9029-2Z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长至430mm,两辆TDR9040Z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长至500mm,改装后的(de)(de)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guīdìng)。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lìjí)停止(tíngzhǐ)销售上述电动车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mòshōu)电动自行车三辆,处罚款(fákuǎn)6075.2元。
六(li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某电动车行(xíng)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山西转型(zhuǎnxíng)(zhuǎnxíng)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动(diàndòng)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hōuchá)中发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某电动车行经销的(de)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429Z)被判定为不(bù)合格,该(gāi)产品“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fúhé)《电动自行车安全(ānquán)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电动车经销部(jīngxiāobù)购入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共9辆,进价为每辆(měiliàng)900元,销售(xiāoshòu)单价为每辆1380元,该型号电动车实际销售数量为8辆(包含抽检样品1辆),1辆备检样品封存在店(diàn)内,涉案货值12420元,违法所得3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le)《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gòuchéng)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jìnhuò)来源,且主动联系维修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行政处罚。
七、运城市闻喜县某公司销售不(bù)合格电动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3月13日,闻喜县市场监管局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ànjiànxiànsuǒ)移送单,在2024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zhōng),闻喜县某(mǒu)公司经营的(de)电动(diàndòng)车摩托车(mótuōchē)头盔(tóukuī)护目镜耐磨性、标志标识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chéngyuán)头盔》(GB 811-2022)标准,依据《山西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闻喜县某公司被抽检产品涉及2个型号3个批次,共计693个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违法所得(suǒde)1151元,货值金额(jīné)1085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闻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1元、罚款18450.1元的行政处罚。
八、长治市潞城(lùchéng)区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电动(diàndòng)(diàndòng)车门市部(ménshìbù)正在装配一台6块铅酸蓄电池(12Ah/块)的(de)“小 刀牌”TDT02419Z型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用于销售,货值金额(jīné)3099元,现场发现该台电动自行车实际销售装配的蓄电池规格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所(suǒ)标配(biāopèi)的蓄电池不符。该门市部在经营期间销售加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行为(xíngwéi),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1(e)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十三条规定,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收不符合产品标准小 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罚款3099元人民币(rénmínb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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